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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變更當事人怎麼辦理?

一、變更當事人怎麼辦理

土地使用權變更當事人怎麼辦理?

(一)申報條件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和要求。

(二)辦理材料

1、 依法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權利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2、 因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發生 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供有批准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3、 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併、分立、兼併、破產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相關協議及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4、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財產處分後,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5、 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轉讓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已經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後,當事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和他項權利證明書,辦理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6、 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因主債權被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轉讓協議、已經通知債務人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7、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因繼承、受遺贈取得土地使用權,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持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死亡證明、遺囑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權利人在辦理登記之前先行轉讓該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先將土地權利申請登記到其名下後,再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8、 已經設定地役權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後,當事人申請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持變更後的地役權合同及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地役權變更登記。

9、 土地權利人姓名或名稱、地址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變更登記。

10、 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11、 土地用途變更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已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繳納憑證。

(三)變更流程

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發證。

(四)收費情況

不收辦理費。

(五)法律依據、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1998年第256號)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六)責任事項

1、受理階段責任:告知依法應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審核材料,根據需要徵求其他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送達文書,根據情況進行信息公開。

5、事後監督責任:加強審批事項落實監管。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獲得土地使用權的人不再使用土地時可以將使用權轉出即變更使用權當事人。在國土資源局進行合法的手續辦理後,土地就不會滅失。雙方確定變更意思後切勿延遲辦理或提交違法資料,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變更權利時不收手續費但要繳納一定税費,變更過程需要一定審核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