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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有沒有使用年限規定是什麼?

劃撥土地有沒有使用年限規定是什麼?
律師解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劃撥土地沒有使用年限的規定。劃撥土地是由國家相關部門免費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的土地。主要有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等。
劃撥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的取得方式主要有租賃、入股、授權經營、出讓、劃撥等幾種。
而劃撥土地在國家徵用時,沒有土地補償費用。出讓土地上的房屋轉讓時,土地證直接更名即可,只需交納0.5元/平方米的手續費,無需交納土地出讓金。另外劃撥土地證的房屋在二次交易的時候,如果做個人抵押按揭時需要擔保,但出讓的土地證就不需要。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不得轉讓、出租或抵押。
另外,轉讓劃撥土地未經批准的行為無效。劃撥土地轉讓應具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公文,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同時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當然不發生效力。合同無效取決於國家對已經成立的合同的態度和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係的干預,合同不成立的處理結果和合同無效的處理結果截然不同。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