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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保全土地使用權可以保全嗎?

一、請求保全土地使用權可以保全嗎?

請求保全土地使用權可以保全嗎?

如果是涉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可以保全的。我國土地的所有權可以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而國有指的是產權歸國家所有,土地的產權是不能買賣的,只有使用權才能流轉,而土地使用權是重要的財產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的財物只限於與案件有關的財產。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不可以保全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的財物只限於與案件有關的財產,如果是涉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可以保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除一般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 25% 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3、法律依據:

《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39條《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5條。

二、財產保全的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一)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二)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三)法律准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保證書或者責令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實物擔保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請人欠申請人500萬元貸款,用具有相當價值的樓房擔保,保證能夠償還申請人50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於被申請人能夠正常經營。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請人的勞動收入、禁止被申請人作為等等,也屬於財產保全的方式。

綜上所述,對於土地來説,首先要明確徒弟的所有權屬於誰,之後,還需要知道該土地可不可以進行自己想要進行的活動。作為土地的使用人,我們也需要知道國家對於該土地的相關的法律法規,這樣,在之後的使用中,可以依法進行相應的活動,避免出現違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