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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用的審批權限有多長時間

法律2.31W
土地徵用的審批權限有多長時間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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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土地的審批權限是什麼?

農村土地網專家解答:《土地管理法》規定,徵用土地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取消市、縣人民政府徵用土地的審批權。  國務院批准徵用土地的權限是:  (1)徵用基本農田。除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外,其他建設都不得佔用基本農田。因此規定徵用基本農田需報國務院批准。  (2)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  (3)徵用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養殖水面、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用土地的權限是:  (1)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低於35公頃。  (2)徵用其他土地低於70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