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滯納金能否認定為違約金
合同約定滯納金能否認定為違約金
不能。
違約金,罰金,滯納金三者區別
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語義解釋,滯納金是因逾期繳納税款、保險費或水、電、煤氣等費用而需額外繳納的錢。這裏的“逾期”,指的是超過了繳款規定時間,可以説,這只是從時間角度對滯納金給出的定義。而對水、電、煤氣和保險費收取滯納金,則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是當時行政管理的用語,而現在是市場經濟時代,從法律意義上説,此類合同中不能再叫滯納金,而應是違約金,因為在水、電、煤氣、保險費等服務合同中,雙方是平等主體之間基於合同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按照合同約定原則,誰違反合同約定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通常以給付違約金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法律實踐中,只有基於法律義務而必須繳納的費用才存在滯納金問題。在我國現行法規中,滯納金一詞在下列法規中有所表述:《税收徵收管理法》、《公路法》、《勞動法》、《海關法》、《水法》等。如《税收徵收管理法》規定,應繳税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因此,滯納金往往帶有法定性、強制性等特徵。
相對於滯納金,違約金則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產生的損失的計算方法。”當然,違約責任還有其他承擔方式,如賠償損失,定金罰則及繼續履行等。一般而言,違約責任是一種合同責任,而合同只要不違法,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罰款則屬於行政處罰的的範疇,行政處罰包括人身罰、財產罰,行為罰和申誡罰。按照這一分類,罰款當屬財產罰的一種,是指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依法強制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錢款的處罰方式。如工商部門對違法經營的企業進行罰款等。
違約金和滯納金不是一回事,雖然都是需要交錢。違約金是因為因為一方違約進行賠款,賠付金額是根據合同上的條約進行賠付的,但是如果是滯納金是有利息的,計算方式也是按照銀行利息進行計算,總之大家不可以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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