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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我國境內有很多渾然天成的林地,也有一些是後期被人們改造成為林地的,注重林地發展也是國家保護生態資源環境的一個渠道,因為通過種植這些林地,對城市的空氣淨化和保護生態平衡都是有很重要的意義的。有些公民在依法獲得林地後可能自己也想要轉讓出去,不過轉讓之前最好還是先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林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林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林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根據《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1)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2)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3)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如果按照上述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森林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要求有哪些?

(1)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為規範土地使用權轉讓活動,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還要受以下幾個條件的限制:

①通過轉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轉讓合同終止日期和建設項目完成日期不得超過原出讓合同所規定的終止日期和建設項目完成日期,不得改變原出讓合同所列的權利、義務和各項用地要求。

②土地使用權轉讓後,原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權利、義務全部隨之轉移。

③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的,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④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如需改變原出讓合同的規劃用途,必須事先向土地主管部門和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方可進行轉讓。

⑤原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土地轉讓人必須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補籤土地出讓合同,繳付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出讓登記手續後,才取得轉讓的合法權利,通過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理人,必須與轉讓人簽訂轉讓合同,並共同到土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户登記手續,換取土地使用證。

⑥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措施(如規定最高限價)來防止。

可見國家對於林地的使用權轉讓的條件限制相對比較嚴格,一般情況下的林地允許轉讓,並且轉讓以後不能夠作為其他用途,所以受讓者也是要經營和種植樹木有關的活動才可以的,有些被國家明確保護的重點林地就不允許隨便轉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