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轉商業用地流程的具體操作手續是什麼
工業用地轉為商業用地是改變了土地的用途,這就需要有關部門對實際情況進行調查,同時改變土地用途也要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只有通過相關部門按照法律進行了一定的審核工作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小編為了大家能夠了解的更直觀一些特地將工業用地轉商業用地流程進行了整理。
一、工業用地轉商業用地流程的具體操作手續是什麼
1、原土地使用者向國土部門申請交回土地,並由原土地使用者委託雙方共同認可的評估機構確定補償價格,對原土地使用者進行補償。
2、國土部門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原地塊調整後新的用途及規劃條件,在綜合考慮政府公佈的土地出讓金標準、土地成本、市場教育參考價格和近期相鄰宗地交易價格的基礎上,經規劃、國土、財政、監察部門集體會審確定土地出讓起始價,並由土地交易機構依法組織招拍掛出讓。
3、經招拍掛出讓後產生新的土地使用者。新的土地使用者與土地交易機構簽訂成交確認書,並與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4、土地使用者按土地出讓合同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後,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二、工業用地轉商業用地相關的法律規定
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試行)
第8款 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處理出讓土地申請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經出讓方和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原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及時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並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綜上所述,工業用地轉商業用地流程就是法律規定土地改變用途的程序,只有按照一定的流程來進行土地用途的變更才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取得土地變更用途的合法手續,也才能進行土地用變更之後的活動,否則就是違法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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