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土地使用證如何更名?
對於離婚,財產分配是無法避開的話題。如果離婚雙方就財產分配等問題,達成一致的協議,那麼就可以簽署離婚協議書,離婚就正式生效了。離婚後,當事人一般都會將土地使用證從新更名。可是很多人不瞭解具體怎麼做,下面由小編大家解答這一疑惑,即離婚後土地使用證如何更名?
離婚後土地使用證如何更名?
離婚後,應當出具離婚證、證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審原件收復印件1份)等材料,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户登記。
一、土地使用證申報更名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接件窗口提供或自行在市國土資源局入門網站下載)、《土地登記委託書》(限當事人辦證時不能到場的情況,需提前在接件窗口當面填寫委託),均1份;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1份);
(三)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核原件收復印件1份);
(四)離婚過户需離婚證與離婚協議(核原件收復印件1份),離婚協議未寫清楚事項的需雙方到場簽寫補充協議(原件1份),不屬於自願協議離婚的,需提供法院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審原件收復印件1份);
(五)其他特殊情況材料。
二、土地使用證更名辦理程序
《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應當分別申請登記。所以,應該拿着離婚判決書去當地國土局申請登記,以維護當事人的權利。另外,判決房子平分而土地依據房地一致原則,也應該是分割登記的,如無法分割登記,則可以以共有人的身份進行登記。土地使用證更名辦理程序,如下:
(一)接件登記;
(二)繳納登記費;
(三)窗口受理、初審;
(四)審查;
(五)窗口領取證書。
是很多離婚當事人都需要面臨的問題。如果離婚雙方當事人在房產分配上沒有異議的話,那麼分配到房產的一方就可以辦理土地使用證更名事宜。土地使用證的更名,提供相應的所需資料是少不了的,然後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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