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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核定徵收的要求

土地增值税核定徵收的要求
律師解析: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可實行核定徵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税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土地增值税:
(一)納税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收、收回的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