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劃撥費用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土地劃撥費用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劃撥土地的轉讓需要繳納費用:土地出讓金,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土地註冊登記、發證工本費,印花税等税費。土地出讓金,依據住房性質繳納不同的數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住宅片區當年基準地價×10%×住宅用地容積率修正係數×住宅用地交易年期修正係數×土地使用權面積。
住宅用地出讓金=住宅區片當年基準地價×40%×住宅用地容積率修正係數×住宅用地交易年期修正係數×使用土地面積。
商服用地土地出讓金=商業路線段當年基準地價×40%×容積率修正係數×臨街深度修正係數×商服用地交易年期修正係數×行業修正係數×使用土地面積。
二、其他費用:
1,城鎮居民住房用地面積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為每宗地收取13元,每超過50平方米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0元。
2,土地註冊登記、發證工本費:精裝每證20元,簡裝每證5元。
3,印花税5元。
三、劃撥土地的法律規定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這一規定是迄今為止在立法層面上對土地使用權劃撥這一概念所作的最權威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因此土地劃撥費用主要有土地出讓金,出讓金的繳納分為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出售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住在地的土地出讓金,商服用地的出讓金;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一般在100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過50以內加5元,最高不超過30元;土地註冊登記、發證工本費,印花税等税費,只要土地使用者通過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方法取得的土地的,一般就要繳納這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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