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一、城市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國有出讓土地的使用權轉讓條件
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是指通過協議出讓或招拍掛的形式與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現行的法律,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但轉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條件,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轉讓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須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10條又將上述條件重複規定,這使得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條件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凡是未交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未達到法定投資條件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均認為無效,將發生轉讓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設定轉讓條件的目的一是確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法性,二是防止囤積土地和炒買炒賣行為。1995年5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中規範國有土地的交易活動,制止炒賣土地的內容同樣是這一立法目的的考慮。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流程具體是怎樣的?
(一)申請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二)批准,接到申請後,承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瞭解,並進行現場勘察,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核對無誤後,填寫轉讓審批表。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准。
(三)簽訂轉讓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並且轉讓合同應該採用書面形式。
(四)公證,轉讓合同應經過公證。
(五)變更登記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定要件。經辦人依據出讓合同、轉讓審批表、付款票據等,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進行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審批表,可隨轉讓審批表同時報批。
總之,我們不能在剛獲得了土地使用權以後就馬上把其轉讓出去,在法律制度當中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還是設定了相關的轉讓條件的。這些在過户國有土地使用證書的時候,國土資源部都會仔細審查相關的證明材料的,對不符合轉讓條件的,不會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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