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在我國使用土地需要交納土地使用税,而且還要辦理土地擁有的相關證件,比如説房產證,因為我國的土地屬於國家公有制,私人不能佔有的。但有時候,當我們自己不再需要使用這片土地時,放在那裏又有一些浪費資源,這個時候我們是可以將土地的使用權出讓出去,今天我們就來説説出讓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吧。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權限的通知》(國發〔1989〕49號),加強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須按出讓計劃進行。出讓計劃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擬訂,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條: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預報制度。出讓方案初步確定後,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權限,須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應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預先報告。
預報內容主要包括: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利用現狀、出讓年限、規劃用途、出讓方式、地價評估、效益測算及方案實施進展情況等。
第四條:除舊城改造和已開發的建設用地以外,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指標,應納入國家下達的地方年度建設用地計劃。需增加用地計劃指標的,按《建設用地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准權限,按照《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權限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正式報批,按下列程序辦理:
1、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出讓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出讓地塊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條件、《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草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2、按照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權限,經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後,報人民政府批准。
3、經政府批准後,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正式簽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從文中我們可以看到,出讓土地需要按照出讓計劃進行,並且需要得到正式批報,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正式報批的程序也在文末提到,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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