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合同書的用途有哪些?
在雙方進行社會經濟交易的時候,一般情況下都需要進行合同的簽訂來確定雙方的權責。在進行土地交易的時候,通過土地使用合同書能夠明確的展示雙方的權責義務以及責任。對於土地使用合同書的用途有哪些該問題在下文中就進行了解釋與分析説明。
土地使用合同書的用途有哪些?
《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法律對於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的管轄一般規定,即發生糾紛後,要麼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要麼起訴至地人民法院(從這裏可以看出,明確合同履行地比明確合同簽訂地更具有法律意義)。所以,一般而言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但也存在特殊情況。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此規定,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
1、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口頭合同當然不行;
2、雙方所簽訂的書面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
3、雙方關於管轄法院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只有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明確合同簽訂地才具有法律意義,否則對於合同的履行以及可能發生的訴訟,其實際意義相當微小。在合同當中約定合同訂立地,是為了在發生糾紛的時候,能夠順利、快速的判斷該由哪個地方的法院行使管轄權。
土地承包合同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達成的,關於土地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我國《農村土地法》第20條根據我國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實際情況對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這一法律規定做出這種區分,主要是依據不同性質土地的投資收益期限的差別,更有利於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
綜合上文中的內容要點可以得出,針對於土地使用合同書的用途有哪些該問題需要與合同的內容進行聯繫給出解答。按照法律的規定,土地使用合同書在最大限度上規定了合作雙方的權責內容,並且對於違約的情況以及涉及的相關金額等內容都做出了説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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