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閒置費的意思是怎樣的
一、土地閒置費的意思是怎樣的
土地閒置費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造成土地荒蕪、閒置時,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的費用繳納閒置費。 具體可以分以下情況: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超出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二年為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7條的規定,一年內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該省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3、你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地手續沒有辦完全,沒有達到一定得開發條件,國土管理部門按程序沒辦法為你辦理土地轉讓相關手續的。
4、繳土地閒置費的起止時間是從簽訂《土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算的。滿一年未動工建設的,按規定繳閒置費;滿二年未動工建設的,可以無償收回。
5、土地的轉讓是在土地出讓的前提下進行的。 達到土地轉讓條件的,雙方當事人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手續,把土地使用權變更為承讓人的土地使用權。
二、土地閒置費徵收標準是什麼?
(一)已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閒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閒置費標準為:
1、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1.2%;
2、一般建設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8%;
3、工業何基礎設施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4%
4、各類用地累計徵收土地閒置費總額不超過該宗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合同總額的20%。
(二)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未辦理劃撥用地手續的閒置土地,土地閒置按各地規定的標準徵收,計徵時間累計不超過24個月。
無論是通過怎樣的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權,一定要儘快的進行開發使用,若是一直將土地閒置的話,達到一定的年限之後還會徵收土地閒置費,通過這樣的方式也是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人積極的將土地利用起來,充分發揮自己的用途。至於土地閒置費的徵收,一般是超過了約定開工時間一年之後,就會依法進行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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