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確權為什麼非要農民主動申請?
一、依申請登記是發了規定的原則
1、農村土地確權屬於不動產登記的範圍。
2、依申請登記是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重要原則。
3、國土資源部2007年頒佈的《土地登記辦法》第6條規定,土地登記應當依照申請進行,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土地登記辦法》中規定了政府依職權啟動登記的總登記制度
4、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14條也重申了依申請登記的原則。
二、依申請登記該怎麼理解?
1、依申請原則適用於各種類型的登記,無論初始登記、轉移登記還是註銷登記,涉及權利或法律關係的登記還是純粹事實部分的登記(如更正登記)。
不管是第一次登記,還是變更權利人等事項,或者是註銷登記,必須是當事人先主動提出申請才能辦理。(所以國內的申請表才那麼多,浪費多少紙張)
2、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登記機構只能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登記。當事人的登記申請也界定了登記機構的活動範圍,登記機構不得超越該登記申請範圍從事活動。
只要不違法,農民不申請相關部門就不能辦理,辦理事項不能超過農民申請事項的方範圍。
3、如果當事人提出的登記申請存在不動產登記法規上的障礙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登記機構不能主動協助當事人完成登記,只是給申請人一定期限排除障礙。如要求當事人當場更正錯誤或者補齊有關的材料等。
在現實中,基本沒有登記機構協助農民完成登記的情況,能一次把所有問題指出來讓大家第二次辦好就不錯了。
4、在登記完成即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撤回登記申請,登記機構不得加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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