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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申請放棄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有哪些?

新中國建立以來人們當家做主,我國實行土地所有制,因此很多人可以有一塊地的使用權,但是對土地的轉讓、買賣要按照相關法律程度進行,並不能像一般商品一般隨意買賣,由法律專門規定土地的轉讓,那轉讓申請放棄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有哪些?下面就詳細介紹。

轉讓申請放棄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有哪些?

一、轉讓申請放棄土地使用權的條件

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是指通過協議出讓或招拍掛的形式與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現行的法律,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但轉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條件,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轉讓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須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10條又將上述條件重複規定,這使得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條件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凡是未交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未達到法定投資條件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均認為無效,將發生轉讓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設定轉讓條件的目的一是確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法性,二是防止囤積土地和炒買炒賣行為。1995年5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中規範國有土地的交易活動,制止炒賣土地的內容同樣是這一立法目的的考慮。

二、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概念

我國的土地制度實行雙軌制,即土地歸國有和集體所有。根據法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用地必須是而且只能是國有土地,開發用地獲得的途徑主要有兩個:第一是通過協議出讓和招標、拍賣和掛牌的形式出讓取得;第二是從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開發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處轉讓取得。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或者隨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通過出售、交換和贈與等方式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包括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兩種情況,其中通過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取得開發用地由於更能體現市場經濟資源配置靈活靈敏的特點,在房地產開發中逐漸成為房地產商“拿地”的普遍方法。

一般土地所有者有權利去對土地進行買賣、贈與等行為,但是在轉讓買賣贈與時候要辦理一系列的手續才能完成整個轉讓或者買賣的過程,否則沒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