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該怎麼寫呢,?
合同是契約精神的最集中體現,是追究合同當事人違約責任的最重要憑證。農村的土地使用權歸集體所有,雖然村民不得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但是可以在簽署出讓合同後將土地使用權承包或出租給有需求者。那麼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該怎麼寫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提供參考範文一篇。
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轉讓方(以下稱甲方)
負責人:
受讓方(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本着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轉讓給已方的土地位於 至 ,總面積 平方米/畝。(以下稱該土地)
二,甲方保證對該土地在轉讓給乙方前沒有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也沒有將其全部或部分出資或作價入股,甲方將此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已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徵得了其集體組織內部成員的同意。
三,乙方將此土地用於興建住宅。不得用於其它用途。
四,雙方協商確定此土地的轉讓價格為 元人民幣/平方米(畝),共 元人民幣,大寫 人民幣,此外,乙方再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
五,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乙方將土地補償款 元人民幣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六,甲方須全力協助乙方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審批手續,辦證所需的一切税費由乙方負擔。
七,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後,如該土地被國家徵用,依法所得的各種補償款歸乙方所有。甲方及其組織成員不得分配補償款。
八,任何一方違約,除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向另一方支付土地轉讓價款 %的違約金。
九,本協議定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有關管理機關一份,都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十、雙方確認在國土局簽訂合同或協議只供參考,具體生效 內容以本合同為準。
甲方:
(公章)
乙方:
年 月 日
需要出讓方和承讓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並記錄在合同中。在合同簽署後如果有一方出現違約行為,如出讓方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第三方,那麼作為原承讓方可憑藉此合同追究出讓方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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