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哪個部門管
一、農村集體土地哪個部門管
其實,不論是農村土地還是城鎮土地,都屬於國土資源管理局的管理範疇,但是目前,都已經實行了垂直管理制度,因此農村土地,包括耕地、集體土地、宅基地、四荒地等多種類型的土地多呈現出以下垂直管理模式:
村委會——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縣國土資源管理局——市國土資源管理局——省國土資源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通常村委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組織實施本村的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本村的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等。
1、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 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地籍檔案管理土地證書核發和土地動態管理工作。
2、負責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鄉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3、開展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劃區定界;
4、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5、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工作。
6、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行政區域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受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託,可能與探礦權、採礦權設置的論證工作,協助調處探礦權、採礦權權屬糾紛。
7、受理本區域內羣眾來信,接待羣眾來訪,落實首辦責任制事項;調查處理國土資源信 訪事項;動態掌握所轄各村(街道)人民羣眾對有關國土資源工作存在問題、矛盾糾紛等苗頭性情況,並及時進行引導、妥善處理;動態蒐集掌握人民羣眾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組,大事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推諉,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當地,把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二、集體土地租賃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該期限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於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所以除特別主體意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根據我國物權法、土地法等,土地所有權分兩種:一種是國家所有,一種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土地如果沒有被國家徵收,就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多種形式,一般為村委會,也可能為村民小組,具體看各個地方的習慣及歷史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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