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權流轉和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承包權流轉和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流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不涉及所有權的轉移,土地仍歸村集體所有。流轉面積一般較大,按法律規定,流轉的農用地也只能用於農業開發,不能改做他用,每年向土地所有者繳納租金或一次性付清多少年的租金。
土地轉讓,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移。前提是國有建設用地,因為農村的集體土地歸村集體所有,非本村集體成員是沒有資格使用本村土地的。土地轉讓受很多限制,國家有專門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如果非法轉讓土地,是會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條 【雙層經營體制與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定義】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三百三十二條 【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和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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