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侵權糾紛如何處理
土地使用權侵權糾紛如何處理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侵權糾紛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按以下順序解決:
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係;
2、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
(一)、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並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後生效。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三)、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或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又或者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
(四)、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通過上述內容,可以對我國的土地使用權的概念有清晰的認識,同時也可以清楚地知道,申請調查土地權屬爭議的條件,土地使用權侵權糾紛發生時,應當走哪些合法途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等,瞭解了從而正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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