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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房屋產生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長

房屋拆遷安置產生糾紛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訴訟時效為6個月,如果申請了複議的,訴訟時效是15天,從收到複議書時開始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拆遷房屋產生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