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財產糾紛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一、民事財產糾紛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民事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 特殊案件時效為一年 時效可中止、中斷、延長。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並不消滅實體權利。時效屆滿後,當事人自願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2)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包括普通訴訟時效期間(3年)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於1年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包括: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絕對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4)訴訟時效的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不可抗力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延長
二、 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延長是指因特殊情況,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給予的延展。
延長的對象: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均可適用延長。
延長的條件: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權利人在時效期間內未行使權利確有正當理由。
3、是否延長由法院決定。
4、決定延長的期間必須適當。
這裏的正當理由是指的不可抗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通意見》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權利人由於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特殊情況”。
案件的受害人員,一旦發現自身的合法利益受到傷害的,應積極的向這類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辦理,以免超過訴訟時效。我國的法律規定,公民的訴訟時效從知道被侵害的時間開始計算,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將不再受理這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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