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強制拆除申請,就真的能強制拆除嗎?
在徵地拆遷程序中,最後的一步大約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行政機關對於拒不搬遷的被徵收人下達相關行政決定,之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進行司法強拆;二是行政機關對於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的被徵收人,直接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實施行政強拆。
那麼,到了這一步,被徵收人的房屋真的要被合法強拆了嗎?被徵收人又還能否拿到滿意的補償呢?
對此廣大被徵收人都十分關心的問題,在明拆遷律師首先要強調一個重要的維權理念:不到最後一刻,一切就都不是定論。
無論是上述哪種情形,被徵收人仍然享有最後的救濟機會,且也絕不意味着徵收方所即將實施的強拆就是合法的。
我們來分別看一下其中的問題:
其一,對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二)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據此可知,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申請是要做全面的實體審查的,其審查核心內容就是徵收補償決定作出的程序和實體依據。
而根據《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如果經審查相關事實、法律依據不足,或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法院會對強制執行申請裁定不準予執行。
實踐中,這一審查中房屋評估報告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法院應當對評估報告作出的實體和程序問題進行審查。
最高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規定》的通知中進一步指出,人民法院審查時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法院要準確理解和把握列舉的裁定不準予執行的八種情形的精神實質,堅決防止濫用強制手段和“形式合法、實質不合法”現象的發生。
也就是説,即使行政機關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仍不意味着其就一定能夠合法的強拆被徵收人的房屋。
司法審查,將成為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而對於農村集體土地上常見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及隨後的強制執行申請,同樣不是“一錘子買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體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這類申請的司法審查內容也有規定,在明拆遷律師在《責令交出土地,你交,還是不交?》一文中已有詳盡論述,這裏就不再贅述了。
其二,行政機關下達了針對“違法建築”的強制執行決定,是否就意味着強拆的不可挽回呢?《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也就是説,強制拆除的前提首先是合法的限期拆除決定(通知)的存在。
被徵收人一定不要輕易錯過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提起程序的期限,這是避免房屋被當作違建強拆的最重要一步。
而從責令限期拆除到真正的強制拆除,行政機關還必須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書面催告,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最終才能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而根據《行政強制法》第37條之規定,對於強制執行決定被徵收人仍有權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實施救濟。
而只要被徵收人提起復議或者訴訟,那麼強制拆除房屋進逼的腳步就能夠暫時停止下來,這就是前述第44條規定的重大價值所在。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6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據此,從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依法送達之日起的六個月內,行政機關依法是無權對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
實踐中普遍存在的三五天內將房屋推平的做法,無疑是明顯違法的。
若的確存在將合法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的實體錯誤,則被徵收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需要指出的是,強制執行申請、決定是否導致不可逆轉的房屋遭強制拆除,關鍵看是否有司法審查程序及裁決。
如果法院裁決了,那麼被徵收人就基本失去了有效救濟的途徑,房屋遭強拆就很難避免了。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法院裁決後的司法強拆,同樣不意味着強拆合法。
被徵收人仍能夠通過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申請來繼續實施救濟,或針對“裁執分離”中行政機關的執行行為所存在的違法之處主張權利救濟。
但無論如何,這都不能阻止強制拆除的發生,而只能是事後的救濟措施了。
不過,若能最終認定司法強拆存在違法之處,被徵收人仍可能通過申請國家賠償的途徑彌補一些損失。
被徵收人最需要明白的一件事就是,在行政機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時,及時提起程序,採取全面的權利救濟行動,聘請專業徵收維權律師進行“一攬子”維權服務,從而有效保留自己獲取滿意補償的可能性。
否則,一旦司法裁決降臨,挖掘機、剷車開到家門口,一切就恐怕難以挽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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