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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公房婚後拆遷,離婚時拆遷利益如何分割?

 一、婚前公房婚後拆遷,離婚時拆遷利益如何分割?

婚前公房婚後拆遷,離婚時拆遷利益如何分割?

如果是婚前的房屋,需要看所有人或者權利人是誰,如果只是對方的話,同時在婚後並未許諾變化房屋所有權。那麼在離婚拆遷的時候,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仍是對方,該筆拆遷補償款應當是由對方所有,但是對於人員的安置費用,這一補償應當是分攤到個人頭上。

二、公有房拆遷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1、公有房屋拆遷補償公,房產權人不應有別於私房產權人

房屋所有權的性質,房屋的產權可分為公有和私有公房,按管理權屬的不同又分為單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在我國目前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模式中,直管公房一般由各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直管公房所有人的代表,依法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與國家授權單位自管的公房一樣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

公房的所有人作為拆遷關係中的主體之一,其權益理應與其它的所有權主體一樣,受到公平、公正的保護,在制訂政策和執行政策當中,應保持法規的嚴肅性和一致性,制訂的公房拆遷補償行政規定,不應有別於私房的拆遷補償額度和利益分配方法,否則,將有悖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之立法目的。

2、公有房屋拆遷補償遵循等價有償的民事原則

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共同構成房地產的所有權,房地產所有權人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公房經租中,房地產所有權人行使自己的處分權、收益權,將佔有權、使用權交給承租人,承租人從房地產所有權人處取得佔有權、使用權就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給付租金,這是一個等價有償的雙務民事活動。

拆遷也屬於民事行為,《條例》在修改過程中尤其注重堅持《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所確定的民事主體地位平等、自願公平、等價有償的民事原則,平等地保護民事主體的權益,所以,在拆遷過程中,房地產所有權人應該獲得所拆除的房地產價值,包括區位價、重置價及附屬物的補償價,而使用人應該取得因房屋被拆遷使用權滅失的損失補償,包括過渡費、拆遷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