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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的認定程序和拆除程序

違建的認定程序和拆除程序
律師解析:違建認定的程序是:
一般認定違法建築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城鄉規劃法》,其中明確規定只有取得規劃許可證或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建設的,才是合法的,否則會根據不同情況採取限期拆除等行政行為。
拆除程序為:
1、接到違建舉報,執法局核實現場,製作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找當事人詢問情況,解釋規定,製作調查筆錄認定違建性質。
2、立案,下達違法通知,聽證通知,違法建設拆除通知,這需要一到兩個工作日。
3、違法建設拆除通知一般會要求當事人三到七個工作日自拆,會下達違法建設強拆通知,一般會在三個工作日之後。
4、逾期訴諸法院下達限時自拆通知。在此期間會有一次催告。
5、到期後,執法局依法律程序進行強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