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公司股東怎麼簽訂債權協議?
一、股份制公司股東怎麼簽訂債權協議?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所謂合同權利轉讓,也稱債權轉讓,是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的轉讓,通常要涉及到二種法律關係:一是原民法典律關係,二是轉讓民法典律關係。其中的轉讓合同儘管是轉讓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係,往往又涉及到債務人的利益。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交易,各國法律均允許債權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轉讓債權。對於債權轉讓生效要件,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只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而不必徵得債務人同意,但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應當説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
二、債權轉讓無效的三種情形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轉讓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如果您所接受的債權轉讓不具備上述三種情況,那麼,這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
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這裏法律只規定了債權轉讓債權人的通知義務,並沒有規定,必須要徵得債權轉讓債務人的同意。
企業的股東是可以將自己佔有公司的部分股權選擇轉讓給他人,在轉讓時可以將股權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其他自然人的,在進行轉讓程序後雙方也是需要簽訂相應的債權債務合同的,在債權債務合同中也是需要寫明當事人雙方的信息、轉讓的債權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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