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地可以不辦審批手續嗎
自然資源部最新出台了規範性文件——《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自然資源部針對臨時用地範圍界定不規範、超期使用、使用後復墾不到位及違規批准臨時用地、觸碰了耕地保護紅線等問題提出了相應規定。規定內容對我們普通老百姓而言亦是利好消息。下面晏清律師帶大家來看下規定的詳細內容及給農民朋友帶來的好處:
一、界定臨時用地使用範圍。
臨時用地的範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於施工人員的臨時辦公和生活用房,包括臨時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務於工程施工的項目自用輔助工程,包括農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材料堆場、制樑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廠、施工便道、運輸便道、地上線路架設、地下管線敷設作業,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取土場、棄土(渣)場等使用的土地。
(二)礦產資源勘查、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等,在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勘查作業及其輔助工程、施工便道、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氣資源勘查中鑽井井場、配套管線、電力設施、進場道路等鑽井及配套設施使用的土地。
臨時用地範圍的明晰確保了開發商或者徵收單位再也不能隨便用臨時用地的理由、不與老百姓講清楚臨時用地的用途便隨意徵地佔地了。
二、臨時用地選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臨時用地時應堅持“用多少、批多少、佔多少、恢復多少”,儘量不佔或者少佔耕地。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週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
為確保耕地紅線,臨時用地不能輕易佔據耕地,更不能超期使用,以防部分項目工程以臨時用地之名,卻大行永久用地之實。在此之前《土地管理法》便已明確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此次再次重申,無疑表明了對於臨時用地超期使用的堅決否定態度。
三、規範臨時用地審批。
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臨時用地審批,其中涉及佔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市級或者市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不得下放臨時用地審批權或者委託相關部門行使審批權。
在實踐中,有很多工程項目在辦理臨時用地時根本未出具任何臨時用地的審批手續,往往只用項目整體的核準手續或者規劃設計方案打發農民朋友,並且不予任何補償。上述文件出台後,如遇工程臨時用地需要佔地的,農民朋友可以要求項目方出具臨時用地審批手續,否則有權阻止項目方非法佔地。
四、落實臨時用地恢復責任。
臨時用地期滿後應當拆除臨時建(構)築物,使用耕地的應當復墾為耕地,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如果項目施工完畢後,應當在使用期限內如期歸還耕地,保證耕地質量,否則農民朋友有權追究項目方不予復墾的責任。
以上便是關於自然資源部規範臨時用地規定的主要內容及對農民朋友可能產生的影響,關注晏清律師,為您帶來最及時的專業拆遷法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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