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可以辦離婚手續嗎
現在男女在結婚之後去外地打工掙錢的情況比較多,尤其是在一些偏遠地區和農村,因為當地經濟不發達,而自身也要養家餬口,因而選擇外出的夫妻就多了起來。然而,在外期間可能夫妻雙方想要離婚,那此時在外地可以辦離婚手續嗎?這是比較重要的問題,下面就讓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在外地可以辦離婚手續嗎
根據法律的規定,男女結婚的需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而實踐中如果是夫妻離婚的話是否也需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辦理呢?而要是在異地能不能辦理離婚呢?根據我國《婚姻法》之相關規定,離婚手續應在户口所在地辦理。但是有的夫妻常年居住在異地生活工作,感情不和離婚時,可以在異地辦離婚嗎?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在地進行起訴離婚。也可以提供雙方居住滿一年的證明,在異地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在異地只能是起訴離婚。
二、法律如何規定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
1、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離婚案件屬於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
2、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或在某地連續居住達1年以上,該地為其經常居住地,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必須向該公民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但沒有經常居住地,即沒有在任何地方居住達一年以上,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則須向其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3、公民户籍遷出後但尚未落户,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如果該公民有經常居住地的,應向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沒有經常居住地,户籍遷出不足1年的,應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户籍遷出超過一年的,應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4、公民被註銷城鎮户口,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註銷城鎮户口的,應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5、公民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監禁,對其提出離婚訴訟,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6、公民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究竟夫妻在外地可以辦離婚手續嗎?其實是可以的,但這僅限於訴訟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只能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從這點上來講,其實也就不能在外地辦離婚手續。而在訴訟離婚中,當事人首先要確定的就是管轄法院,也就是要知道應該去哪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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