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訴訟時,誰是應該起訴的對象?
一、徵地拆遷訴訟,告錯人等於白花錢瞎忙活
發生拆遷補償糾紛,被徵收人都知道,可以走法律途徑行政訴訟。但到底該告誰,很多人就不太清楚了。不少當事人圖省事,選擇自己維權、訴訟,但是多次訴訟最終被駁回或敗訴。分析後發現,不是維權方向搞錯就是到了法庭不知道告誰,或者告錯了人,導致白花錢瞎忙活。今天即明拆遷律師就幫助大家理清訴訟的準確對象,看看行政訴訟,到底告的是誰。
徵地拆遷涉及的相關部門可不少,你別繞暈了
由於徵地拆遷是一項複雜的工作,徵收流程多,涉及的有關部門或組織可不少,這也決定了可能的被告名錄是比較長的,也是多樣化的。
從公開發布的系列裁判文書來看,列為被告的,既有拆遷公司、拆遷指揮部、拆遷辦,也有村委、街道辦,還有省、市、區、縣政府以及經濟開發區等。林林總總,看得人眼花繚亂。
二、徵地拆遷訴訟,我們準確的起訴對象是誰?
即明拆遷律師要提醒大家,徵地拆遷維權中,法律規定的徵收部門應該是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但具體實施徵收的可能是受其委託的其它行政部門或街道辦、村委會等。而行政訴訟的被告,通常是做出了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不同情形下,被訴的對象是有區別的。下面我們來看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告錯主體會被駁回訴訟
咱們可以就房屋徵收舉個例子來説明。張女士的房屋被街道辦強制拆除了。如果她去起訴區政府或市政府,在沒有相關證據表明區政府或市政府參與拆除行為的情況下,那麼她的起訴是可能會被駁回的。因為實際上作出拆房這一行政行為的是街道辦,那麼對應的起訴對象應當是街道辦。
如果是某拆遷指揮部來徵收房屋,那麼咱們的起訴對象也不是指揮部,而是需要起訴本級政府或相關部門。因為指揮部只是各部門臨時抽調的人員組成的組織,不屬於行政機關,當然不適用行政訴訟了。
土地徵收中,村委列為被告的情況比較特殊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而如果是村委會來出面徵地,而當地又有徵收項目,那麼在行政訴訟中,咱們不能將村委列為被告。為什麼呢?因為村委不是一級政府,而是村民自治組織。村委是受到上級政府的委託才來執行徵地工作,因此咱們需要起訴委託其組織徵地的上級政府。
怎麼樣,大家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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