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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是行政許可麼?

一、土地徵收是行政許可麼?

土地徵收是行政許可麼?

不屬於行政許可。行政登記是指行政機關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依相對人申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涉及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方面的法律事實予以書面記載的行為。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目前較為常見的有下列六種:

1、以許可的範圍為標準,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

一般許可是指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直接發放許

可證,無特殊限制的許可,如申請駕駛執照的許可。

特殊許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對申請人還規定有特別限制的許可,又稱特許。

2、以許可享有的程度為標準,分為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

排他性許可又稱獨佔許可,是指某個人或組織獲得該項許可後,其他任何人或組織均不能再獲得該項許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專利許可、商標許可。

非排他性許可又稱共存許可,是指可以為具備法定條件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經申請獲得的許可,大部分行政許可都是非排他性許可。

3、以許可能否單獨使用為標準,分為獨立的許可和附文件的許可

獨立的許可,是指許可證已規定了所有許可內容,不需其他文件補充説明的許可。

附文件的許可,是指由於特殊條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説明的許可。

4、以許可是否附加必須履行的義務為標準,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的許可

權利性許可又稱無條件放棄的許可,指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後,並不承擔作為義務,可自由放棄被許可的權利,並且不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附義務的許可也稱附條件放棄的許可,指被許可人獲許可的同時,亦承擔一定期限內從事該活動的義務,否則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許可。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喪失被許可的權利。

5、以許可的存續時間為標準,分為長期性許可和附期限的許可

長期性許可,指被許可人取得許可證後,只要不放棄,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機關吊銷,該許可將長期持續有效,如生產某種產品的許可。

附期限的許可,指許可只在一定的時間內具有效力,逾期失效的許可。

6、以許可的目的形式為標準,分為行為許可和資格許可

行為許可,是指允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許可。

資格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經過一定的考核程序後,結合格者核發證明文書,允許其享有某種資格或具備某種能力的許可。

二、行政許可的證件類型有哪些?

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許可證是指有關行政許可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而依法核發的批准書,它以“許可證”的名稱出現,如衞生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捕撈許可證等。

執照一般是指許可機關頒發的准許申請人從事某種生產經濟活動的書面憑證。如駕駛執照、營業執照和行政執照。

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資格證、資質證是指經過考試、考核等審查程序合格,頒發給申請人的證明其能力、資格的許可證件。證件持有人可以從事某一職業或進行某種活動。

3、行政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行政機關的批准文件是指行政機關批准有關主體從事一定活動的書面意見。

行政機關的證明文件是指行政機關對特定事實予以確認的書面意見。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籤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土地徵收的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對於我國的土地徵收,一般都是需要由我國的行政機關作出相關的手續,經過批准之後徵收的,此時該行政機關的行為,其實是並不屬於行政許可的行政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