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拆遷安置

徵收方沒有滿足下列行為的,表明徵收方的徵收行為存在瑕疵?

徵收過程中,徵收方總是會用各種手段和方法迷惑大家,以致於很多被徵收人搞不清楚到底徵收方的行為是真是假、是否可行?因此到最後有人追悔莫及,有人惱羞成怒,甚至可能還引發社會悲劇,所以面臨徵收,我們需要對徵收方的行為有一個整體的判斷和警惕,不至於讓自己後悔。

徵收方沒有滿足下列行為的,表明徵收方的徵收行為存在瑕疵?

徵收過程中應當如何分辨徵收方的行為瑕疵:

1、規劃的目的與要求我們要注意如果需要徵收房屋,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要求。

如果有其他利益性的目的和不利因素摻假是違法的,但這個方面的整體判斷具有一定的難度。

2、徵收公告發布要求我們要注意徵收目的房屋徵收決定做出的時候應當及時的向大家公告,公告應當附有房屋徵收安置補償方案,並且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是否有告知被徵收人具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的內容。

3、安置補償方案的制定要求關於安置補償方案來説,擬定的徵收安置補償方案需要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徵求公眾的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如果大家不認可的,政府就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4、徵收標準規劃的要求在徵收過程中,具體可以參考查看徵收項目是否符合標準規劃。

例如説:

A.發展改革部門審查項目是否項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B.城鄉規劃部門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C.國土資源部門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D.舊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徵收的,因審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這部分需要結合信息公開申請這一環節進行檢驗。

5、房屋面積測量調查統計結果的要求徵收方在對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後,應當向徵收範圍內的被徵收人公佈相關情況的。

6、無證房的區別對待如果是沒有經過登記的建築不能以違法建築一概而論。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如果認定為合法建築或者是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就應當給予補償。

7、選擇房屋評估機構條件對於房屋評估機構的選擇也要注意是被徵收人協商選定的,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來確定。

8、先補償,後搬遷這一點很重要,大家要注意被徵收人是要在收到了相應的補償後,按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在搬遷期限內搬走,一般情況下,只要拿不到補償我們有權利繼續居住。

9、違法逼遷受約束如果在徵收過程中,有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或者阻斷道路、堆放垃圾等方法強迫被徵收人搬家的都屬於違法現象,要受到治安管理條例或者刑法的懲治。

10、司法強拆要提防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大家總是會問到強拆,在這裏給大家解釋一下,強拆必須要法院來決定即只有司法強拆符合法律要求,而且很容易就可以避免,所以大家可以不必擔心。

司法強拆條件(三個條件必須要同時滿足):

A.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即被徵收人不維權。

B.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

C.徵收方必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簡而言之就是:被徵收人沒有標明到底同意還是不同意消極懈怠,既不採取維權措施也不搬離的就可能會導致強拆。

所以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維權措施是否恰當。

但時候在某些地區的徵收過程中,可能有一些徵收機關進行暴力強拆,一旦遇到這種情況必須要及時的報警,並且留下相應的證據以作為自己的後期追究其違法行為的維權依據。

以上十點是我們比較常見的幾個方面,希望大家可以結合自身情況進行歸納總結,最後預祝所有的被徵收人可以拿到滿意的安置補償。

標籤:徵收 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