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拆遷屬於國家拆遷嗎?
一、公益拆遷屬於國家拆遷嗎?
屬於,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公益性拆遷的徵收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所以公益拆遷是屬於國家拆遷。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1、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二、被徵收房屋性質如何認定?
被徵收房屋的性質如何認定,是在實際的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例如在住改商房屋徵收中,登記的是住房,而實際中卻有很多是在底層,用作經營,這種登記是住房,實際是商業性使用的房屋的補償。
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規定:“對拆遷範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及納税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此規定可以作為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補償依據。具體而言:
1、房屋產權證上所登記的房屋使用性質,應當作為確定房屋性質的依據;
2、房屋性質發生變更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向房管局申請變更登記;
3、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並且實際用於居住的,應當按照住宅給予補償安置;
4、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但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用於商業經營的,應當按照住宅予以補償安置,同時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以及納税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國家機關組織的拆遷一般都是公益性拆遷,對於法人或者是非法人組織組織的拆遷那就屬於是盈利性的拆遷,因為是出於商業目的進行的,拆遷機構在拆遷之前,應當與被拆遷户進行協商,並訂立拆遷協議,拆遷協議中必須明確約定拆遷補償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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