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確權的規定
土地確權,是時下非常“時髦”的一件事兒。
對於廣大被徵收人和農民兄弟而言,一定要明晰的一點是:確權之事,“確”了就比“不確”強。
最通俗的講,確權就是給自己的土地使用權登個記、領個證,日後面臨徵收拆遷時就能更好的確定自己的權利人地位,從而在徵收開始前讓自己居於有利的位置,進而避免因“無證”而遭遇逼遷。
那麼,廣大被徵收人究竟該如何為自己尚未登記、領證的土地確權呢?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2、23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即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登記領證只是作為對承包經營權確認的程序。
即便如此,廣大農民兄弟也應當明白這些規定的字面含義——確權登記是“應當”做的,是對於保障權利人的權利有好處的事情。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據此,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依據是縣級政府的批准文件。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根據文理解釋可知,有“已經登記的”,就意味着存在“未登記的”,意即宅基地使用權同樣不以登記、領證為生效要件。
2015年3月施行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5條明文規定,耕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這一《條例》的出台吹響了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號角。
實踐中,對於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可以由權利人單方申請。
權利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
如果申請確權的村民人數較多,可以由村委會負責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説明材料等。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入門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後會進行必要的查驗、實地查看,最終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1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
登記事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登記機構此時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至此,要恭喜廣大農民朋友了,您的土地確權工作完成了。
如果不動產登記機構無理由拒絕辦理登記,則申請人可以依法提起不作為的行政訴訟,敦促其履行法定職責。
其他具體的規定、步驟,大家可以自行查閲《條例》,茲不贅述。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青年律師陳麗芳指出,土地、房屋的登記確權工作對於廣大潛在的被徵收人而言意義極為重大。
只要領了證,面臨徵收時就能心中不慌,證書一出示,補償權利人的資格就有了,錢也好房也好都不會旁落他人。
反之,沒有證,就會面臨很多麻煩、刁難,甚至被“以拆違代拆遷”的套路套上,獲取公平、合理徵收補償就會舉步維艱。
未雨綢繆,高屋建瓴是廣大被徵收人應有的意識,把功夫下在徵收到來之前,這是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給大家的善意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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