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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方規定,禁養區的養殖場一律不予補償,這樣的文件合法嗎?

一、徵收方規定,禁養區的養殖場一律不予補償,這樣的文件合法嗎?

徵收方規定,禁養區的養殖場一律不予補償,這樣的文件合法嗎?

徵收方規定禁養區的養殖場拆遷一律沒有補償的文件是不合法的,如果養殖場是依法建立的,有合法的手續時,對養殖場徵收就需要進行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三、全國禁養區被拆遷或關停養殖場的補償標準

鄭州(2017):預算用19億完成禁養區搬遷和補償

近日,鄭州市人民政府印發了《鄭州市畜禽養殖禁養區養殖場(小區)關閉搬遷專項實施方案》,決定今年年底前依法全部關閉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

該市經初步概算,全市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關閉或搬遷共需財政資金19億元,將由市、縣(市、區)按1∶2的比例配套落實。

禁養區內應當關閉搬遷的畜禽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養殖規模標準確定。

對禁養區的養殖場(小區)的建築物,根據養殖場(小區)的實際意願,只要不再飼養畜禽,不作強制拆除。

自願拆除的按建築補償標準補償,只清除畜禽的,按畜禽補償標準補償。

願意關閉搬遷的,採取自願限期關閉搬遷;

在規定時間內仍不願關閉搬遷的,採取依法強制關閉搬遷。

對在年度計劃內完成關閉搬遷任務的畜禽養殖場(小區)的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經評估後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對有手續的畜禽養殖場(小區)的建築物及附屬設施按評估價100%予以補償,無手續的酌情給予補償,擅自亂搭亂建的不予補償。

畜禽建築物以實際丈量面積為準,按不同建築類型補償,存欄畜禽補償以實際清理數量為準。畜禽建築物對不同結構的畜禽養殖建築物,依據評估價,按不高於500元/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補償。

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及時清理出售商品畜禽:對現存的種畜禽經市場評估後,以商品畜禽價格淘汰的,補助種畜禽與商品畜禽之間的差價。

禁養區的養殖場一律不予補償,是不合法的,如果依法建設,有相關證明,補償是必不可少的,在自己的房屋拆遷時,及時補充自己的法律知識,以免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