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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讀大學將户口遷出,可以不給分配徵地補償款嗎

為讀大學將户口遷出,可以不給分配徵地補償款嗎

生活中,農村的學生為了上大學而將户口遷入學校的情況很普遍。那麼,户口遷出原村集體的在校大學生,可以與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獲得土地徵收補償的權利嗎?下面讓我們用一個案例來説説這件事。

案情簡介

王女士家是農業户口,她的兒子小趙2015年考入了大學,並在入學時將户口遷入了學校。2017年,為配合當地新建開發區,王女士家承包的部分耕地被劃入了徵收範圍。村委會在收到了徵地補償款以後,對於補償款如何分配,與王女士一家產生了分歧。

由於王女士的兒子小趙還在大學就讀的過程中,因此其目前並不落户在家中,而是落户於所就讀大學的集體户口。而村委會卻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對考取大學户口遷出的大學生不予分配徵地補償。

對此,王女士和其先生提出異議,村委會卻沒有理睬和處理。王女士便聯繫我們進行諮詢:户口遷出的在校大學生可以與村民享有同等的獲得土地徵收補償的權利嗎?

律師解析

應當肯定地回答,在面對徵地補償款的分配時,户口遷入學校的在讀大學生是擁有和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權力的。面對這樣狀況的家庭,應當積極與村委會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本案的爭議點主要在於小趙考取大學將户口遷入學校後,户籍不在原所在的村集體,其是否與其他村民一樣享有同等的徵地補償分配權。

事實上,小趙雖然此時落户於大學集體户口,並不落户於原村集體,但是大學生的户籍性質是具有暫時性的。

根據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勞動保障部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的規定:“完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有關政策。對畢業離校進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畢業生,檔案管理機構對保管其檔案免收服務費用。學校可根據本人意願將其户口轉至入學前户籍所在地或兩年內繼續保留在原就讀的高校,待落實工作單位後,將户口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超過兩年仍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學校和檔案管理機構將其在校户口及檔案遷回其入學前户籍所在地。”

小趙作為一名在校大學生,其畢業後的户籍去向、工作單位等問題均處於未知狀態,其户籍的遷出並不表明其已經脱離了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所以將户籍遷出原所在村集體組織,僅僅是因為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的需要。

另一個角度來説,小趙在校生活期間的生活來源,依舊是要靠父母的幫助、要靠原農村集體土地的收益。因此,其在大學學習期間,户口性質的變動並不必然導致其喪失原村民資格。

因此,村委會通過召開村民大會等方式做出的決議若是侵犯了在校大學生的徵地補償分配權的,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應當通過協商或是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不能坐視自己權利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