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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實施房屋徵收透露出的幾個信息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徵收房屋的前提條件,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公共利益”實施房屋徵收透露出的幾個信息

也就是説,在當下的徵收拆遷中,應是從“公共利益”的需要出發,才能決定啟動一個徵收拆遷項目。

但在實踐中,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業開發之實的亂象叢生,徵收方肆意劃定公共利益,侵佔農民耕地的舉措也常常損害被徵收人的利益。

那為“公共利益”實施徵收到底是什麼意思呢?下面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來給你説説所謂公共利益包含的幾個信息:

一、為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這主要是指因國防設施建設和國際關係方面的活動而使用土地的情形。

一般來説,非軍事設施用地不能認定為國防需要,不宜通過徵收方式實現。

外交需要用地也要經我國外事機構批准和相關程序流程來徵收土地。

現實中因該理由而徵收拆遷的,相對較少。

在此方面出現的糾紛也就不多了。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基礎設施是指為了社會生產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務的工程設施。

它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

此處將基礎設施建設認定為“公共利益”,必須是基於政府組織實施。

而不能是企業、事業單位等非政府組織基於自身利益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

但在實踐中,常有一些開發商、村委會等相互聯合,以為公共利益,實施基礎設施建設而徵收土地、房屋拆遷,但實質上卻是開發商、村委會個別人員聯合謀私利,大大侵害了被徵收人利益。

因此,在明拆遷律師在這提醒各位被徵收人:所謂為“公共利益”的基礎設施建設,有幾個特點:首先,必須是有權政府指令實施。

這裏的“有權政府”可根據地方相關的政策或法規進行查找;其次,不以盈利為目的。

“公共利益”是為民生服務的,若是含有私利,便讓公共利益變了味兒了;最後要提醒一點的是,政府組織實施的項目並不限於政府直接實現或者獨立投資的項目,也包括了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項目。

這就排除了私企、事業單位等直接的徵收行為。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利益事業的需要

公共事業是指面向社會,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基本目標,直接或者間接提供公共服務的社會活動。

這裏的“公共事業”具體指: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市政公用等。

近日,全國普遍興起養殖場拆遷禁養的風潮,其出發點就是為環境和資源保護的需要;還有鬧得滿城風雨的古建築拆除和保護,都在以“公共利益”之名實施強拆違拆,不同程度損害了被徵收人利益。

而從根本上來説,不管是環境保護拆養殖場,還是文物保護修繕移遷,都應在一定限度內,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程序和地方政策的限定,進行有補償的合法拆除,而不是“一刀切”似的全部進行違建拆除。

因此,在明拆遷律師提醒各位被徵收人的是:如果遇到類似的情況,首先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再者,具體細節對照地方政策和法規進行認定。

因為涉及到專業性知識,所以一定要及時請求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這一點在實踐中就比較常見了。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在於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條件,是重要的民生問題。

主要是指政府在對中低收入家庭實施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應對象,建設標準、銷售價格或租金標準,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

目前很多地區的為“公共利益”拆遷,就是指實施保障性安居建設。

但其實質卻是為了政績需要而進行的拆遷。

那如何區分到底是為“公共利益”建設保障性住房,還是為了政績需要?這就要從整個徵收拆遷程序和徵收方的操作手段來識別了,這也需要專業律師的幫助。

五、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舊城(房)改造,是指政府依法、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改建。

而如何確定“危房”,成了是否是為“公共利益”拆遷的關鍵。

什麼是危房,如何評定危房、危房該如何拆遷,如何補償等等,在實踐中都成了房屋徵收方違法操作的空間。

所以,整個房屋徵收過程都是被徵收人需要注意的地方。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本條屬兜底條款,即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也可以規定特定的用地情形為公共利益需要。

這樣規定有利於彌補規定中未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