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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法佔用濕地的處罰是什麼?

對非法佔用濕地的處罰是什麼?

破壞濕地,不只是交罰款了事,還得限期按要求修復,擅自佔用國家重要濕地,限期修復濕地,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泥炭土也是寶貴資源。違規開採泥炭的,限期修復濕地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採挖泥炭體積,處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保護濕地資源,也可科學合理利用。根據《濕地保護法》第26條,對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符合濕地保護要求的生態旅遊、生態農業、生態教育、自然體驗等活動。

濕地是指具有顯著生態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於養殖的人工的水域和灘塗除外。

國家對濕地實行分級管理,將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所謂重要濕地包括國家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重要濕地依法納入生態保護紅線。

《濕地保護法》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擅自佔用國家重要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濕地上新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修復濕地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按照違法佔用濕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建設項目佔用重要濕地,未依照本法規定恢復、重建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重建濕地;逾期未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委託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按照佔用濕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開(圍)墾、填埋自然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破壞國家重要濕地的,並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排幹自然濕地或者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濕地保護法》是新實施的一部法律,該法對於濕地的保護等方面做出了嚴格的規定,這也就意味着,以後無論是土地、農用地、耕地還是濕地,都不允許個人或者是單位擅自非法佔用,也不允許行為人實施破壞濕地、耕地等土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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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濕地 非法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