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評估結果不服被徵收人該怎麼辦?
徵收過程中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評估是確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重要方式,《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對徵收過程中房屋評估的評估主體、評估流程以及評估方法等關係到評估結果的各事項均有詳細的規定,其目的是使評估結果更真實合理從而能達到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然而,在徵收拆遷過程中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常常令被徵收人不能滿意。下邊小編通過一個案例為大家解答在徵收過程中對評估結果不服應該採取什麼措施挽救。
孫先生系西北某地居民,數年前經當地規劃部門批准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一棟小樓建築面積在一千平米左右。房屋建成後該房屋一樓分別出租給小吃店和一個超市,二樓孫先生用來經營民宿賓館,孫先生每年房屋出租獲得的收入大約有三十萬元左右。
2018年出當地由於城市化建設需要,孫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該房屋面臨徵收。所知而來的是徵收方組織人員對孫先生房屋進行測量,同時與孫先生就有關補償事項進行協商。在徵收方將補償標準説明並與孫先生進行協商時孫先生明確表示不能接受。
據孫先生表述徵收方表示按照三千元一平米的價格對孫先生的房屋進行補償。而孫先生的房屋建造時使用的是全鋼構造,建造成本遠不止三千塊一平米,也就是説按照拆遷方給出的標準,孫先生連建房成本都拿不回,更不要説經營和出租受到的損失了。
由於孫先生一直就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對孫先生房屋的徵收事宜也就隨之停止。期間由於孫先生主動提起有關法律程序,徵收方也曾主動與孫先生就房屋補償進行協商最終協商到三千九百元一平米,但該標準對孫先生的房屋來説仍屬偏低。但令孫先生沒有想到的是徵收部門突然想起送達了一份房屋評估報告。
更令孫先生沒有想到的是該份房屋評估報告中的評估數額,該評估報告得出的結論孫先生房屋各項補償合計為三千一百元一平米。同時孫先生表示距其房屋最近的商品房已經達到八千一平米,評估報告得出這樣的結論簡直是笑話。
在徵收過程中評估機構作為中立的第三方應當秉持其職責公正履職而不是可以的討好某一方,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評估也應是對徵收方和被徵收人利益並結合實際情況作出評估報告。但是對於不合法的評估報告,被徵收人也應當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通過法律賦予的權利對房屋評估機構的選任、房屋評估機構的評估流程、房屋評估機構所採用的評估方法以及與房屋評估機構認定房屋事實等關係到評估結果的各事項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而達到最終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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