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怎麼辦?
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怎麼辦?
勞動糾紛要進入人民法院的訴訟程序,必須先提起勞動仲裁。只有不服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擴展資料: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都有管轄權,不考慮員工所在地。裁決書如果有指定的法院,就起訴至該法院。如果沒有指定,則按上述規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一)該勞動爭議已經過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
(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即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當事人對勞動仲裁不服的話可以在15天內再次向法律提起訴訟,過了訴訟期的話法院將不會進行相關受理。但是首先如果發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有問題的話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來提出相關仲裁,不服勞動仲裁委員會的相關判決的話就像法院再次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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