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這幾種情況,律師一般不接當事人案子。
律師,就是接案子、辦案子的。
就如同醫生就是為病人看病的一樣。
有案子不接,莫非是律師不想掙錢了?自然不是。
實踐中,一些當事人總是不解,為什麼我的徵收維權案子,諮詢了多家律所都沒有律師願意接手辦理呢?也有一些當事人經常詢問,什麼樣的案子是有必要聘請律師維權的呢?
這兩個問題,實質上是一個問題。
通常情況下,律師不接案子的原因有以下幾個:
其一,當事人已經與徵收方簽訂了補償協議。
已經簽了字蓋了章或按了手印,意味着當事人已經認可了徵收安置補償協議中白紙黑字所列明的內容,這必然包括補多少房,補多少錢。
那麼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協議對簽約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無故反悔或要求變更、撤銷。
這也就是已經簽了的案子,基本沒法代理的原因所在。
實踐中,許多當事人會主張自己簽訂協議時系遭受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等種種情形,而主張所籤的協議依法應予撤銷、變更。
然而需要説明的是,上述事實的證明,需要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責任原則進行,也就是説,被徵收人必須能夠舉證證明徵收方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事實,而這無疑是極為困難的。
作為專業的維權律師,會在談案中全面瞭解已簽約案件的客觀情況,進而作出是否能夠操作案件的判斷。
一旦律師認為案件已難以操作,那麼律師就可能會不接這樣的案件。
其二,房屋已遭強拆且其他情況明顯不利。
相較於“簽了”,“拆了”通常情況下不影響律師接辦案件。
實踐中,很多被徵收人都是在房屋已遭強拆的不利局面下決定聘請律師維權,最終爭取到公平合理補償的。
但不可否認的一點是,房屋已遭強拆本身對於維權來説是一個不利因素,會給維權工作的開展造成現實的困難。
最容易理解的一點是,房屋尚在,那麼被徵收人在與徵收方協商、談判的過程中所處的地位,所面臨的情況將會是完全不同的。
房屋一旦被強拆,被徵收人將在客觀上失去一個重要的談判籌碼。
且因房屋被強拆所導致的物品丟失等問題,也存在舉證等方面的客觀困難。
總之,如果當事人的房屋已被強拆,而其他與維權相關的情況又明顯不利,那麼律師有可能會作出不接案件的選擇。
但需要再次強調的是,房屋已被強拆,當事人仍不可放棄諮詢、聘請律師維權的行動。
接不接是律師的事,維權不維權,首先是當事人的事!
其三,當事人主觀上的其他原因令雙方難以構建信任。
除去房屋已拆,協議已籤這樣的客觀因素,案子能否談成主觀因素有時影響更大。
譬如實踐中有的當事人由於各種原因對律師隱瞞案件的真實情況,或不告知律師案件的部分關鍵事實;有的當事人提出的補償要求不盡合理,甚至存在“獅子大開口”“漫天要價”的情形。
對於這些無法令律師與當事人之間構建起必要信任的情形,律師可能選擇不接手這樣的案件。
因為任何一起徵收維權案件的代理,都有賴於當事人與律師之間的充分信任與密切配合,沒有這一前提,再有實力的律師也無法成功代理案件。
所謂“事在人為”,人的因素,很多時候是決定性的因素。
綜上所述,如果一起案件“沒簽沒拆”,當事人又能夠給予律師以足夠的信任和配合,那麼代理工作就很可能“一拍即合”進而啟程了。
這裏面需要當事人一方注意的事情是:
第一,牢牢把握維權的最佳時機,儘量在房子處於“沒簽沒拆”的狀態時及時聘請律師;
第二,要充分表示出信任、配合、支持律師工作的意願。
互不信任,則無法做成任何事情,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點。
無論如何,如果當事人的案子被某位律師拒絕,多詢問幾位律師、幾家律所是有用的。
但律師拒絕接手的理由,當事人一定要仔仔細細理解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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