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通知,全家傻眼!不想被套路,你得學會這三招
“限期在某月末日內拆除房屋。
如不自行拆除,將予以強制拆遷……”在實踐中,不少被拆遷人都收到過有着上述內容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決定書)”。
一紙通知,就像悶頭一棍,把被拆遷人搞得暈頭轉向,全家瞬間傻眼。
自己拆自己的房子,似乎補償也不高,這種擺明了挖坑埋自己的事情,應該是沒人會幹的。
那不拆了,等着別人來強制拆遷也是備受煎熬,這樣坐以待斃似乎和挖坑埋自己沒啥兩樣。
拆,還是不拆?這個問題估計連莎士比亞都回答不了你,因為他八成也沒見過這麼深的套路。
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快上車,老司機教你反套路。
要想反套路,首先要弄懂套路,搞明白這“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決定書)”的由來。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從該條例可以看出,限期拆除主要是針對違法建築。
如果單從理論出發,限期拆除違法建築也是應該的,被拆遷人也理應配合行政決定。
但是該法規到了現實實踐中,有時候就變了味道,一些被拆遷人不明所以的就“被違建”了。
這是因為在徵地拆遷中,一些行政機關為了達到高效低成本的拆遷目的,下達的限期拆除通知書數量遠超過平時。
或許被拆遷人拿到限期通知書或是決定書時,其房屋建築確實已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但到底是怎麼認定出來的,這裏面的行政程序大有蹊蹺之處。
我們在實踐中發現,這些“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決定書)”中的限拆主體、限拆日期、限拆文書送達以及文書內容等,都可能存在違法性。
也就是説,該套路的核心,在於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存疑,而關鍵手段在於“快刀斬亂麻”——往往限期拆除通知書發出的幾日之內,被拆遷人房屋就會被強拆或是偷拆。
從違建的認定到拆除,還沒等你找到北,就要認倒黴。
失去了房屋作為籌碼,維權舉步維艱,拆遷補償最終大打折扣。
以上,就是限期拆除通知書的套路。
接下來,本文的重點要來了,被拆遷人該如何應對限期拆除通知書。
你至少學會下面這三招
第一招:以快打快。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簡單來説,就是要“以快打快”,通知書來得快,咱們的訴訟程序也不能慢。
如果被拆遷人在接到通知後15天內起訴,可以阻止房屋被強拆。
一旦通過訴訟程序能認定房屋合法,那麼就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下一步的補償協商。
這種情況下,能幫助被拆遷人提高拆遷補償利益。
第二招:有困難找警察如果被拆遷人在還沒來得及起訴,拆遷方就來強拆,此時被拆遷人要及時報警,尋求警方的幫助。
無論警方是否出警以及出警後有怎樣的行為,都可以作為後期維權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支撐。
當然,被拆遷人要保留好證據、被拆遷人要保留好證據、被拆遷人要保留好證據,重要的事情説三遍。
第三招: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
説實在的,“以快打快”是最佳的處理方式,但限於一些被拆遷人的法律意識薄弱,往往對限期拆除通知書忽視不理,導致耽誤了訴訟時效,錯失了維權最佳時機,等到行政機關依據該限拆通知拆除房屋時,只能追悔莫及。
所以,我們建議,被拆遷人在收到文書時務必要引起重視,必要時藉助專業律師的幫助,以防錯過維權時機。
最後,我們還要提示一點,本文的目的不是讓大家強行對抗限期拆除通知書,如果行政機關作出的通知是合法合理的,被拆遷人也應該主動配合行政機關工作。
我們只是希望被拆遷人在接到此類通知時,多一個心眼,多一雙明辨是非的眼睛。
不該我們的利益,我們不要;屬於我們的權益,我們不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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