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拆遷安置

我的房屋被強拆了,我應該要賠償還是要補償

房屋被強拆後,即使被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恢復原狀的請求往往也因成本過高得不到支持。

我的房屋被強拆了,我應該要賠償還是要補償

當事人痛心疾首之餘,就要考慮向政府要求徵收補償還是行政賠償的問題了。

補償與賠償,一字之差,被拆遷人所爭取到的利益卻可能存在較大差別。

中國人向來安土重遷,徵收安置補償問題更是與被拆遷人此後生計息息相關,那麼應該如何選擇這兩種維權請求呢?近階段,對類似問題的諮詢很多,本文在明所的王金龍律師希望能夠提供解決此類問題的思路……

房屋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

根據該條例和實際操作中的規定和應用,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是房屋產權置換,還可以選擇結合型的補償方式。

拆遷補償標準主要是被徵收房屋的市場價格。

而對於集體土地徵收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如今實施的徵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關於集體土地徵收政策的補償標準,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徵地補償有三大塊,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對於這三項費用的分配:安置補助費、青苗費是直接支付給被徵地人的,土地補償費給村集體。

關於國有土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行政賠償責任屬於國家賠償責任的一種,須具備三個構成要件:行政侵權行為、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三、四款:“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由此可見,徵地拆遷行為導致被拆遷人權益受損的,政府應當承擔的是行政賠償責任。

在明拆遷律師要提醒各位朋友的是,在拆遷實務中,行政賠償責任卻有兩點重要缺陷是需要被拆遷人注意的,一是賠償範圍有限。

作為國家賠償的一種,行政賠償遵循一定的計算標準,受害人有時往往得不到足額、全面的賠償。

行政賠償責任也不考慮間接損害。

二是舉證困難。

與補償不同,被徵收人還需要承擔損失的舉證責任。

但我們知道,房屋一旦被拆,室內物品被損毀埋壓,即使只是基礎性的舉證義務的履行又談何容易?

而徵收補償相對而言對被徵收人權益的保障、落實更加有利。

結合《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及政策性文件,其有一些重要原則無法忽視:“被徵地拆遷者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這些原則的明文規定,都能夠較好的保證被徵收人在房屋被拆除後的居住條件與生活水平。

需要補充的一點是,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就“許水雲訴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作出再審判決,確立了行政機關須對違法強拆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實施“全面賠償”的原則,明確指出“產權人所獲得的行政賠償不得低於其房屋被合法徵收時所應獲得的補償”。

這一具有重大標誌性、示範性的判決將有望改變既往“賠償不如補償”的情勢,為房屋已遭強拆的被徵收人帶來福音。

簡言之,實踐中對被徵收人的補償數額是要等於或高於被徵收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的。

當然,拆遷實務中各種案情不一而足,各有其特殊性,此時一定要儘早尋求律師幫助,針對具體案情進行維權。

而無論是申請行政賠償還是與徵收方就補償事宜協商、談判,及時採取維權行動都是被徵收人所必須要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