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方承諾的補償並未兑現,能不能爭取回來
拆遷律師在為大家總結有關拆遷過程中的那些"陷阱"時,曾經向大家強調過,拆遷補償條件一定要落實在紙面上,寫進補償協議裏,不能輕信徵收方的口頭承諾。
但很多被拆遷人朋友留言反映,不管是口頭承諾還是簽訂了補償協議,徵收方總有理由拖延給付補償。最近就有網友在留言中問到,自己的補償款一直沒有發放,徵收方一直説撥款沒到位等等,難道自己就只能等了嗎?
口頭承諾的條件不兑現,被拆遷人還有辦法要到補償嗎?
如果被拆遷人朋友僅僅只是聽了徵收方的口頭承諾,沒有將補償條件落實到協議中,那麼當徵收方反悔,拒不承認給出過補償承諾時,被拆遷人很難再向對方要求兑現口頭答應的補償條件。
因此,拆遷律師在這裏再次提醒被拆遷人朋友,所有補償條件一定要落實到補償安置協議中,或者要求對方簽訂補充協議,千萬不要只有口頭應允就直接交房搬遷。
簽訂了補償協議,補償款卻遲遲不到位,該怎麼把錢要回來?
除了口頭承諾遭遇徵收方反悔之外,還有一種情況是,雙方已經簽訂了拆遷協議,但是補償款卻遲遲發不到被拆遷人手上。在這種情況下,被拆遷人可以先確認一下,已簽訂的補償協議中是否有就補償款的給付時間、給付期限做明確約定。
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徵收的被拆遷人朋友來説,如果合同中有約定給付時間,拆遷方沒有按時給補償款,被拆遷人可以先聯繫徵收方進行協商,督促對方儘早發放補償款;也可以針對徵收方的違約行為,就補償協議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協議約定。
另外,根據"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雙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被拆遷人一定要等補償款足額到位後,再交房搬遷;徵收方遲遲不給錢的,被拆遷人朋友可以拒絕搬遷。
集體土地徵收的情況相對更復雜一點。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對於土地補償費的分配,發放到集體經濟組織(通常是村委會)後,需要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擬定分配方案,再具體發放到農民朋友手中。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如果徵地後農民朋友發現補償遲遲不發的,需要先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和村務公開,確定補償款是否已經發放到村,究竟是補償撥款不到位,還是村委會沒有依法合理分配補償款。
如果是補償款沒有發放到位的,農民朋友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協調或裁決,也可以進一步通過起訴手段要求給付補償款。
如果補償款已經發放到村裏,但村委會沒有依法擬定分配方案並實施分配,或者確定的分配方案損害了農民朋友權益的,農民朋友們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查處,也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申請法院撤銷侵權分配方案,合理分配發放補償款。
最後,拆遷律師想提醒被拆遷人的是,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還是集體土地徵收房屋拆遷,補償款不到位,被拆遷人都有權拒絕交房交地,更有權依法討取應該屬於自己的補償。
如果有被拆遷人朋友遇到補償款遲遲不到位的情況,一定要提起警惕,第一時間通過法律途徑瞭解補償款的發放情況,即使啟動法律程序主張自己的權利,爭取自己應得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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