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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費低於市場價格,能要求提高補償嗎?

由於地上附着物及青苗部分的權利人一般比較明確,因此在講到關於徵地補償費的相關問題時,愛土拆遷律師通常會將土地補償費部分作為重點來講解,對於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補償的講解比較概括。

青苗費低於市場價格,能要求提高補償嗎?

但近些年來,很多農民朋友反映,在自己當地進行土地徵收時,青苗補償費部分出現的爭議越來越多。對於這部分補償的標準、歸屬等,大家都有很多疑問。

愛土拆遷律師今天就來為大家詳細地講解一下,關於青苗補償的相關問題。

首先,青苗補償是按照徵收方給出的固定標準計算,還是應該根據實際價值計算?

根據土地管理相關法規規定,徵收咱們農村的集體土地時,徵收方應當發佈相應的徵地公告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通過這些公告的內容,咱們能夠了解到當地制定的各項補償費的計算標準。

但是實際上在咱們農村,隨着種植經驗和相關知識的積累,以及種植技術的發展,很多農民朋友種植的都是市場價值很高的經濟作物。按照徵收方給出的每畝幾千元的固定補償標準,非但無法彌補因徵地產生的損失,就連投入的成本都收不回來。

所以説,實際上對於青苗補償部分,不能只看徵收方給出的固定補償標準,還要綜合考慮咱們地裏種的是什麼、值多少錢。

舉例來説,臨沂市某徵地項目青苗補償標準説明中明確,對於價格表中沒有列出的地附着物,可以參照表中相近的補償標準補償;難以參照或者對具體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價格認證機構進行評估或者認證,評估或者認證結果經依法依規確認後,按照確認結果進行補償。

也就是説,如果咱們種的是小麥、玉米等等普通作物,按照徵收方制定的補償方案來計算補償通常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咱們種的是市場價格很高的其他經濟作物的,就要結合具體的評估價值來確認實際的補償數額了。

遇到徵收方一刀切式補償的,農民朋友們有權主張自己的異議,要求按照評估價值確定補償標準。

其次,青苗補償款應該補償給誰?

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有明確規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咱們老百姓的話來説,就是地裏的莊稼作物是誰種的,這部分補償就歸誰。

但實際生活中的情況要複雜的多。舉例來説,在咱們農村裏現在有很多土地是被轉包過的,或者以出租等形式進行了流轉的,也就是説,實際耕種人可能並不是原本的承包人。

這種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來理解,如果雙方明確約定了青苗補償的歸屬的,就按照約定來分配這部分補償;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就應該按照咱們前文所説的:是誰種的,補償就歸誰。

另外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有農民朋友反映,自己的土地被徵收時,是沒有單獨給青苗補償的,而是和土地補償算到了一起。這樣明顯是和《土地管理法》的要求不符的,更無法保障青苗所有者的補償權益。遇到這種情況時,農民朋友有權對不合理的補償説不,有權主張足額補償。

最後,農民朋友們能向村委會要青苗補償嗎?

作為土地發包方及村民自治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時會作為青苗補償款的經手人,徵收方有時會直接將村裏的青苗補償統一發放給村委會,再由村委會分發給農民朋友。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確,徵地批後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徵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綜上所述,法律明確規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是歸農民個人所有的,應當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如果農民朋友們遇到了徵收方直接把青苗補償發放到村的,當然有權第一時間向村委會主張自己的足額補償款,且徵收方也有法定的責任和義務,監督並保障補償款發放到農民個人手中。

咱們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權利是權利,當咱們的補償權益受到侵害時,主動依法爭取合理補償也是咱們的權利。當咱們在徵地時遇到補償不公平不合理時,更要積極地行使咱們的救濟權利,依法爭取滿意的補償,千萬可不能再自己“放棄”更多權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