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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的地賣了,青苗費該補償給誰?

一、租的地賣了,青苗費該補償給誰?

租的地賣了,青苗費該補償給誰?

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歸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

二、青苗附着物的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1、青苗補償費是指農作物正處於生長期未能收穫,因徵用土地需要及時讓出土地,致使農作物不能收穫而使農民造成損失,所給予土地承包經營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的標準:一般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計算。如果是播種不久或投入較少,也可以按一季產值的一定比例計算。能收穫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3、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進行土地徵收的前提是,擁有縣級以上的國家機關的批准,並且在擬定土地徵收政策和徵地補償政策之後,由縣級的人民政府進行徵地公告,需要注意的是縣級以下的人民政府部門是無權進行公告的,並且公告只能選擇書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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