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徵收的條件是什麼
一、國有土地徵收的條件是什麼?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10畝以上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20畝以上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徵地補償項目有哪些?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四、徵地補償協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總的來説,行政徵地基本上都是為了促進國家經濟發展,本質上都是為了公共利益,如果需要徵收土地,應該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違規批准徵地請求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而且徵地要對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不過徵地補償方案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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