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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高能預警!土地被責令交出,不想交能行嗎?

前方高能預警!土地被責令交出,不想交能行嗎?

拆遷,一個令人五味雜陳的詞彙。

酸甜苦辣,盡顯人間滋味。

令人感覺到甜,是因為客觀上來説,拆遷確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讓被拆遷者獲得一筆不菲的拆遷補償款。

但是,令人感覺心酸苦辣之處則在於,現實情況中,太多違法拆遷情況的存在,使得被拆遷人被迫走上了艱難困苦的維權之路。

當然,這條路最終也不乏有心酸之後勝利的喜悦在。

本文,在明拆遷律師黃曉麗將以自身多年的維權經驗為大家淺析影響被徵拆人合法權益的具有緊迫性、強制性的行政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的應對之策。

之所以稱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具有緊迫性、強制性,是因為如果被徵地農民收到這一文件,則意味着你家的房屋即將邁入被司法強拆的大門,即拆遷方已經啟動法律框架內的“合法逼遷”了。

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什麼?

作為如此重要的一份法律文件,“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有着其嚴格的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從該條規定內容及其延伸,我們可以解讀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作出包含着作出前提、正當理由、作出主體、作出方式等實質性和程序性的要求。

1.作出前提:對於行政機關來説,徵收土地方案需要經過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且已經按照法定徵收程序實施徵地行為;對於被徵拆人來説,需要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但拒不交出土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也不交出土地,並且已經影響到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

只有上述兩個前提條件同時滿足,該決定的作出前提才算滿足。

2.“正當理由”:如果被徵拆人對徵地安置補償標準不服,依法提起法律程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以此為由拒絕交出土地,可以認定為具有“正當理由”。

(這個理由通常情況下也是黃曉麗律師在為當事人維權時常用的緩兵之計。

在保住當事人房屋財產的情況下,為被拆遷者爭取更多的談判時間和空間)

3.作出主體:作出責令交出土地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只能是縣、市、省政府的自然資源部門,其他部門均無權作出。

4.作出方式: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依法送達給被拆遷人。

5.最終的強拆主體:法律、法規並未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於被徵拆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強制執行權。

也就意味着,若要執行該決定,拆遷方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這就必然涉及人民法院對這個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司法審查問題。

二、如果已經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被拆遷方應該怎麼辦?

既然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就意味着被拆遷方已經被迫邁入了司法強拆的大門,所以在收到法院的強拆裁定之前要及時針對責令交地決定提起法律程序將其撤銷掉暫時保住土地和房屋,從而留給被拆遷人更多去協商、溝通、談判的機會。

而這些,往往需要優秀的拆遷律師及其團隊來幫助被拆遷方完成。

因此,及時、儘早聘請律師是被拆遷方最佳的選擇。

需要指出的是,實踐中“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通常不會孤零零的在徵收程序中被運用,地方政府還善於將這一頗具殺傷力的文件與其他性質的文件捆綁、組合,形成更強大的施壓力度。

譬如將這一文件與違建調查、認定組合,便是在明拆遷律師在案件代理中多次遇到的情形。

此時被徵收人需要明晰的是,責令交地依法並不適用於對違法建築的處置,通過及時提起相關程序是完全能夠將這類組合圖謀予以瓦解粉碎的。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徵收維權尤其忌諱坐以待斃、無所作為、消極逃避,學會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每個被拆遷人應該深刻明白的事情。

簡言之,如果您的土地被責令交出,而補償安置尚不公平、合理,涉案徵收項目甚至存在各種嚴重違法情形,那麼您完全有權利對責令交地説“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