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報批前農民就能提意見,村委會有權“代表”麼?
關於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法定程序,一般農民朋友都知道“兩公告一登記”,即經過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並辦理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程序基本就走齊了。
然而問題在於,這都是所謂的“徵地報批後程序”。
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徵地報批前程序早已確立,且在維護被徵地農民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過程中居於核心統帥地位。
那麼,這麼好的規定究竟落地了麼?被徵地農民為何多表示自己從沒聽説過這樣的程序呢?村委會又在這裏面扮演了怎樣的角色呢?
問題一:批前程序中,農民朋友究竟該被“告知”些什麼?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
也就是説,涉及尚未啟動的徵地項目的“徵收”與“補償”兩大方面的信息,此時農民朋友就應當知悉了,而不是要等到“兩公告一登記”那會兒才瞭解到。
告知後,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以上,即為徵地報批前的“告知、確認、聽證”程序,廣大被徵地農民應當清楚了。
問題二:批前信息告知要“公開”到什麼程度?每位村民都有權知道麼?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認真做好用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工作。
徵地工作事關農民切身利益,徵收農民土地要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督權。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徵地報批前認真履行程序,充分聽取農民意見。
徵地告知要切實落實到村組和農户,結合村務信息公開,採取廣播、在村務公開欄和其他明顯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徑告知徵收土地方案。
被徵地農民有異議並提出聽證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組織聽證,聽取被徵地農民意見。
對於羣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
上述規定很清楚的解答了我們的問題:批前信息告知要做到“盡人皆知”的地步,每位村民都有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督權。
問題三:村委會能否在批前程序中“代表”農户、村民意見?
答案是否定的!如前所述,村委會在獲知相關信息的權利上與農户是一樣的,它有權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收集有關意見,但卻無權在村民不知情、未告知到的情況下直接“代表”村民表達意見、放棄權利、簽署材料。
也就是説,相關文件賦予村民的權利,不能只落實到村委會一級就“提前到頭”了。
實踐中大量存在的村委會在批前程序中予以代表的做法,是嚴重違反相關規定,侵害被徵地農民權益的。
問題四:批前程序究竟完成度如何,農民能否在事後看到?
答案是肯定的。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市縣徵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徵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徵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屬於市、縣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職權主動公開的信息。
而徵地報批前的調查結果、聽證筆錄則屬於被徵地農民有權提出申請公開的事項。
也就是説,對於徵地報批前程序的落實情況,在事後是一定能夠進行審查的。
對此,在明拆遷律師認為,對於批前程序完全落空而直接被告知土地已被徵收的情形,對補償安置不滿的農民朋友完全可以對徵收予以拒絕,並及時委託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介入,幫助提起法律程序對整個徵收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
而其中,批前程序未落實、“走過場”甚至製作虛假的土地確認登記材料等都是被徵收人一方最為有力的維權抓手,也是在後續協商談判中被徵地農民的最重要籌碼之一。
實踐中,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徵地報批時所具備的批前程序材料將會被悉數公開,接受法律的全面審視。
批前程序,絕不允許肆意“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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