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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強拆想要維權,留存證據乃重中之重!

面對強拆想要維權?留存證據乃重中之重!

2012年5月27日,家住某市某開發區的李某收到了該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某農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做出的強制執行通知,該分局與5月30日對李某家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遷。當天來到李某家實施強制拆除的工作人員並未充分告知強拆的理由和依據,就徑行強拆,並且與李某的家人發生推搡、扭打,造成李某的妻子金項鍊以及部分傢俱和生活用品的損壞。最後在李某及其家人的強烈反對下,拆遷人員才最終撤離現場。李某於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在法庭上,李某提供了以下證據。其中包含證據一:執法局某分局2012年5月27日作出的強制執行通知;證據二:房屋所有權證;證據三:某某國(2002)宅字第010XXXX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證據四:2012年5月31日時代商報、華商晨報的報道,證明某拆遷辦參與了強制拆遷;證據五:拆遷人某農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土地儲備交易中心與被拆遷人李某簽訂的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書

法院支持了李某訴該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某農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強制拆遷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而關於李某的賠償請求,因李某未能提供相關的合法、有效證據,故不予支持。

在遭遇違法強拆時,公民除了要懂得通過訴訟的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利外,也要學會保留證據,以便在權利救濟程序中以理服人,有理有據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案中,根據李某提供的證據一、二、三,可以證明某農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以及某農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城市拆遷管理辦公室對李某的房屋強制拆除;證據四證明某拆遷辦參與了強拆;證據五證明李某隻收到了補償款,並未收到賠償款。法院由此認定某農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強制拆遷行為違法,但是李某對於自己的賠償請求未能提供相關的合法、有效證據,所以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2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相關的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而且李某需要針對賠償請求,證明存在損失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5條、第6條也規定: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從本案中我們不難看出,面對強拆,我們要注意保留我們的受損證據,當事人李某提出的證據有證明所居住房屋合法性的證據,還有證明存在拆遷人和強制拆遷行為的證據,但是卻沒有證明當事人本人所遭受損失的證據,也正是這樣,當事人請求賠償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了。

如果遭遇強拆,我們被徵收人應當注意保存被強拆的證據,只有留存好相關的證據材料,掌握好相關的證據,瞭解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才能在後續的權利救濟程序中合法合理地捍衞自己的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