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款糾紛怎麼解決訴訟訴求?
一、農村拆遷款糾紛怎麼解決訴訟訴求?
農村拆遷補償款糾紛處理方式如下:當事人首先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我國法律規定,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二、農村徵地補償糾紛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1、農村土地徵收補償費用的性質和歸屬法律規定不明確。承包地之外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徵用,徵收方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費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其歸屬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
2、由於農村土地權屬的立法界定不清,大量的補償費無法為農民所掌握,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青苗補助費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應分配給該物的所有者,通常為農民個人所享有;安置補助費國家規定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所享有,若農民自謀職業,應發給農民個人。
3、但現行的立法模式並沒有為“集體”作出嚴格界定,現實中農村集體土地一般存在三種模式,即鄉鎮集體所有,村民委員會集體所有,村民小組集體所有。對所有權主體多級性和不確定性的規定,反而造成了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導致了集體土地人人所有,卻人人無權。
4、因為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以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解散,原來屬於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給各村內小組的農户承包經營,而且當初分地的時候土地權屬登記手續大多不健全,在土地未被徵收時這種潛在的權屬不清問題一般不太引人注意,但是當面臨補償金的時候,三個主體都爭搶土地補償金,即使屬於村內小組所有的土地被徵收後,鄉鎮、村剋扣、截留補償金的不正常現象大量存在,補償金落實到真正土地權利人手中的所剩無幾。
在農村地區如果存在拆遷等相關的問題是會面臨着拆遷補償方案的,簽訂的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就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了。此時要想合理的解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以供人民法院參考下,之後將會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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